(2017)黑082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谭凤翔与颜庭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翔,颜庭礼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19号原告:谭凤翔,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被告:颜庭礼,男,64岁,汉族,现住桦川县。原告谭凤翔诉被告颜庭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谭凤翔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凤翔与被告颜庭礼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凤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凤翔负担。审判员 席士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