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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亚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亚平,男,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198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中寰医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亚平犯���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6时许,被告人胡亚平在南昌市火车站西广场趁被害人熊某不备,从其背包内窃得苹果6手机一部。当日6时30分许,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胡亚平身上缴获赃物,并于当日发还被害人熊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亚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被盗财物照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盗时手机位置还原照片、扣押、退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胡亚平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江西中寰���院病历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12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亚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较大,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舸速录员  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