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清巍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清巍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42号申请人四川清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法定代表人:徐子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清巍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津金华芒硝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