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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张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67号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912-2室。法定代表人:陶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靖,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为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泓为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305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以银行代发工资的形式发放了被申请人2016年9月份整月的工资,不存在未发工资的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靖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泓为公司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泓为公司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305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