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文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于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饶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抓获;2016年10月3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上饶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上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赣11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文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文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文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文金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文金撤回上诉。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