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志杰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24号原告金志杰,城镇居民。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原告金志杰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志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杰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金志杰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