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岩西城金鑫窗帘店、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光博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黄岩西城金鑫窗帘店,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光博电器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13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岩西城金鑫窗帘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黄长路***号(黄岩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者:赵玉珍,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光博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姚家路南侧梅东路东侧。经营者:姚鸣雁,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勋,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岩西城金鑫窗帘店、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光博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