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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米玛次仁与尼玛次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玛次仁,尼玛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9号申请执行人:米玛次仁,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藏族,现役军人,现住西藏山南市隆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现住西藏拉萨市。被执行人:尼玛次仁,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藏族,无业,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玛次仁与被执行人尼玛次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藏CD×××7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尼玛次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尼玛次仁为机动车所有人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扣押期限为一年,即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