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兵与被告邰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邰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418号原告:冯兵,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收展二部客户经理。被告:邰丽,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华陆工程有限公司幼儿园园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兵与被告邰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冯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兵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邰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