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征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559号罪犯彭征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原系奉节县交通委员会党委委员、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奉节县港行管理处处长(副处级)。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奉法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征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执行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征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征国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彭征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征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征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吴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