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钟春华申请执行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华,付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0号申请人:钟春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丽莉,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钟春华申请执行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0304执保384号执行裁定书,对查封了申请人钟春华提供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社区居委会12组2栋1单元3号(产权证编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001107**号)的房屋和被申请人付丽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CL55**的汽车。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981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付丽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CL55**的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钟春华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社区居委会12组2栋1单元3号(产权证编号为:自有没有权证高新字00110722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