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程红光、王淑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程红光,王淑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程红光,王淑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2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负责人:李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光,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淑姿,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光,系被告王淑姿的丈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程红光、王淑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郑 奇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