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天文与高艳洁、马艳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天文,高艳洁,马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43号申请人:马天文,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高艳洁,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艳东,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马天文与被申请人高艳洁、马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天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