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初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神互动(北京)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天神互动(北京)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370号之二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神互动(北京)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神互动(北京)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63元,减半收取计71031.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王月辉代理审判员 崔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