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加国、曾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加国,曾红,李启东,范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9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加国,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红,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启东,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一审被告:范云兰,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李加国因与被申请人曾红及一审被告李启东、范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和5月6日两次以法院专递邮寄传票的方式传唤李加国前来本院接受询问,但李加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加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黄清秀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