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阳与金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阳,金塔布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140号原告:董阳,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塔布那,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董阳与金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