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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阳与金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阳,金塔布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140号原告:董阳,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塔布那,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董阳与金塔布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