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124民初2734号原告:邢某1,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邢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视夫妻和好无望亦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邢某1与李某于××××年××月××日在原庐江县黄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邢某2,现在大学读书,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邢某1与李某未能互让互谅,致夫妻感情破裂。邢某1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坐落于庐江县龙桥镇黄屯街道老街159-14号(房地权证庐字第××、57××38号)一上一下门面房2间。邢某1与李某无夫妻共同债权。由李某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欠李玉祥6000元、李全胜38100元、李云450**元、查阿庆30000元。另有邢某1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若干。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邢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告邢某1与被告李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龙桥镇黄屯街道老街159-14号门面房(房地权证庐字第××、57××38号)赠与给婚生子邢某2;三、原告邢某1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邢某1自行负担;被告李某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119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69100元,原告邢某1负担50000元(此款由原告邢某1自愿支付给被告李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不付,被告李某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候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