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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孙某,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红星段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7164-4。被执行人孙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第8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孙某、孙某某、李某某进行网络查控对房产、银行、车辆、证卷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社区查找告知已外出务工。现已将该孙某、孙某某、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