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孝芬与蒋秀峰、重庆市和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芬,蒋秀峰,重庆市和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58号原告:杨孝芬,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仡佬族,职业不详,住道真自治县。被告:蒋秀峰,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仡佬族,驾驶员,住道真自治县。被告:重庆市和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勤俭路50号。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黔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家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法定代表人:张旭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孝芬与被告蒋秀峰、重庆市和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孝芬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