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国关生与廊坊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关生,廊坊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1780号原告:国关生,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山,系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廊坊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新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郭五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林,系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朝阳街67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关生与被告廊坊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关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关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院对原告国关生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国关生负担。审判长宋丽娟人民陪审员石平人民陪审员李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连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