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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8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8008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东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增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帅及其辩护人李东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21时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海公寓商业楼二楼,被告人刘帅与被害人谭某1因为生意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刘帅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谭某1手臂。被害人谭某1遂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当事双方接受民警调查。2017年4月19日,刘帅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谭某1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2月9日,刘帅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2017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同日将刘帅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谭某2、张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提供的被害人谭某1在医院治疗的相关病历材料、和解协议书、谅解及请求书等书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机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刘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帅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使用工具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以其具备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初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刘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帅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