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273号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华阴市华兴商务宾馆*层。组织机构代码:56377752-6。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鑫,职务:工程部总经理。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西部国际广场*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7274H。法定代表人:马宇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