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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莉均、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莉均,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莉均,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耿保全、高彩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耿保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高彩霞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诉人任莉均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莉均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周,被上诉人陈建华及委托代理人耿保全、高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15元,任莉均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