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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位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位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被执行人位超,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永红与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位超的财产进行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