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明姬与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姬,唐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893号原告:彭明姬,女,1944年4月28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唐永红,男,1968年9月28日生,苗族,住天柱县。系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彭明姬诉被告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彭明姬以本案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明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