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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明姬与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姬,唐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893号原告:彭明姬,女,1944年4月28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唐永红,男,1968年9月28日生,苗族,住天柱县。系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彭明姬诉被告唐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彭明姬以本案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明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