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尹钢与潘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钢,潘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第2578号原告:尹钢,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珍,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潘玙,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尹钢诉被告潘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珍、王建春、被告潘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日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并履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原告的居住地被征迁,原告获得征迁安置房产多处,其中位于宿州市佛晓西××区××单元××室一处。被告潘玙购买原告安置房宿州市佛晓西××区××单元××室,原被告约定房产价款2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首付款4万元,在签订“城市房屋征迁产权调还协议时,被告潘玙作为被征迁人与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原被告以上述约定均履行。后因被告潘玙因故自愿放弃购买涉案房产原��,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日达成解除房产买卖协议,该解除协议约定:“甲方尹钢退乙方潘玙购房款4万元,甲方尹钢自由处置该住宅,如需乙方配合,乙方不得拒绝。现原告已退还4万元房款,被告潘玙拒不履行解除协议,现原告尹钢起诉被告潘玙要求确认该协议效力并履行。被告潘玙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且与事实不符。2013年原告找到我说家里有拆迁的房子问我要不要,我说考虑考虑。后来想好,我和原告谈的价格是2400元一平方,一共24万元。我先给原告4万元,原告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后来原告不愿意这个价格要涨价到2500元一平方我也同意了。然后过度费我也给原告了,相当于利息了。后我和拆迁办签订的安置协议,与原告一起选的房屋。因为原告先后违约三次我才签订这个协议。我在上房的时候就给原告说不要在签我的名字了,但是���告还是签了我的名子,还领了过渡费。我愿意履行该协议,希望尽快将该协议履行完毕,因为我要结婚,我也要买房子。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原告居住地被征迁,原告获得征迁安置房产多处。原告尹钢找到被告潘玙询问是否要购买安置的房屋,且被告潘玙与原告之妻侄女恋爱正准备购房结婚,后原被告达成购买原告安置位于宿州市佛晓西××区××单元××室的口头协议,原被告商定房产价款25万元,被告支付首付定金款4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到拆迁安置办签订“城市房屋征迁产权调换协议,被告潘玙作为被征迁人与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原被告对上述约定均已履行。后原被告因房屋价格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尹纲,乙方潘玙,乙方购买甲方往房一套(拂晓1号西五2601),由于无力支付后续款,现将该住宅归还甲方,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首付款40000元,乙方收到款后,甲方可以自由支配该住宅,在处置该住宅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不得拒绝,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一律由甲方支付,附:1、乙方对该套房属于自愿放弃,2、在过户之前该套房屋的所有过渡费归甲方所有。为此原告尹钢诉到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2013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为效协议并履行。另查明:原告尹钢已将首付款40000元退还被告潘玙。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遭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束约力。原告尹钢要求与被告潘玙所签订的2013年10月2日的协议为效协议并履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潘玙辩称愿意履行该协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尹钢与被告潘玙所签订的2013年10月2日的协议为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应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尹钢承担40元,被告潘玙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