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曼尼达皮具加工厂、王青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曼尼达皮具加工厂,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66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曼尼达皮具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队路下*号*楼。负责人:王青松。被执行人:王青松,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曼尼达皮具加工厂、王青松二审受理费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曼尼达皮具加工厂、王青松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881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王青松名下有银行存款500.4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青松的银行存款500.4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下案款450.46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得被执行人王青松名下有粤A×××××牌、粤A×××××牌的小汽车,本院已依法锁定被执行人王青松的上述汽车的档案,但本院不知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而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锁定被执行人王青松名下的粤A×××××牌、粤A×××××牌的小汽车的档案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志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