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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其玉申请执行吴俊生、王边防、王雁、四川共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玉,吴俊生,王边防,王雁,四川共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周其玉。被执行人吴俊生。被执行人王边防。被执行人王雁。被执行人四川共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周其玉申请执行吴俊生、王边防、王雁、四川共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俊生、王边防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xx号xx栋xx层xx号(权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