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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永财、许学成等38人与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财,许学成,苗春阳,安波,韩双友,程远明,付井春,付井芳,苗春海,杨井贵,齐伟民,李永波,郭吉林,王鹏若,郭吉祥,曹国林,高文杰,许学民,郝赢瑞,郝树国,许学和,张德军,郑廷利,王彦龙,李秀珍,曹福林,王书民,郑凤友,朱玉臣,吴艳华,丁立振,冯杰,许学岭,高文东,丁大海,王鹏彦,王运彬,黄秀清,台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财,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学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春阳,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波,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双友,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程远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井春,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井芳,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春海,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井贵,男,193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齐伟民,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李永波,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吉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若,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吉祥,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国林,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文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学民,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赢瑞,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树国,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学和,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廷利,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彦龙,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福林,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书民,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凤友,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玉臣,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艳华,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立振,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学岭,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文东,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大海,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彦,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运彬,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秀清,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李永财,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许学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鹏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财、许学成等38人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已按照(2016)黑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确定的“依法履行协调补偿标准争议的法定职责并给予申请人即李永财等38名原告答复”的内容,作出七政函字【2017】52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生村38户村民请求协调提高征地补偿费的复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永财、许学成等38人申请执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行初17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限被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协调补偿标准争议的法定职责并给予申请人即李永财等38名原告答复”的内容,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七政函字【2017】52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生村38户村民请求协调提高征地补偿费的复函》,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