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56号原告:刘杰,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古冶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负责人:王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董焕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