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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85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9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红玲,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丽娟,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超,男,1982年7月11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怀君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人民陪审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