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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远声与程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远声,程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67号原告:姜远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程学平,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姜远声与被告程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姜远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远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远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远声负担。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