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妮姿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妮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浦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夏蔚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潇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妮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号6幢4008室。法定代表人陈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周国,上海市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莎布兰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妮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妮姿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5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卡莎布兰卡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妮姿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算清单显示的欠款金额与妮姿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金额不一致。《付款计划》不能证明妮姿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妮姿公司答辩认为,双方长期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2015年即完成了加工任务,有加工款未与卡莎布兰卡公司结清。因卡莎布兰卡公司经济困难,被上诉人同意其延期付款。其本案中提交的两份合同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加工合同关系。因卡莎布兰卡公司不停转移财产,被上诉人才起诉要求其及时还款。妮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卡莎布兰卡公司支付加工款38万元。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8月15日、10月10日,妮姿公司、卡莎布兰卡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加工合同,约定妮姿公司为卡莎布兰卡公司加工服装。妮姿公司按约完成服装加工并交付,卡莎布兰卡公司支付部分加工款。经双方结算确认,卡莎布兰卡公司结欠加工款401,057.30元。随后,卡莎布兰卡公司支付部分加工款。2016年11月7日,双方对尚欠的加工款达成分期付款计划。卡莎布兰卡公司未能按照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现已到期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妮姿公司要求卡莎布兰卡公司支付结欠的全部加工款。一审法院认为,妮姿公司、卡莎布兰卡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妮姿公司已交付工作成果,卡莎布兰卡公司未能按时付清加工款,显属违约。对此,卡莎布兰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卡莎布兰卡公司关于妮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完成加工并交付服装的抗辩,法院认为双方对妮姿公司加工服装的数量、金额进行结算,明确卡莎布兰卡公司结欠加工款401,057.30元,此后又达成付款计划,足以证明妮姿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妮姿公司关于分期付款的卡莎布兰卡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要求卡莎布兰卡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卡莎布兰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妮姿公司加工款3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卡莎布兰卡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妮姿公司虽未提供送货单等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但双方所签加工合同、加工费结算清单与卡莎布兰卡公司确认其支付过加工款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对于卡莎布兰卡公司应付妮姿公司的加工费签订了分期付款计划,现付款计划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也已届满,故卡莎布兰卡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向妮姿公司全额支付38万元加工款。综上,卡萨布兰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