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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12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绍桦,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桂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