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3执5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红岩与康世成、李朝绪、康世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岩,康世成,李朝绪,康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5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红岩,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康世成,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李朝绪,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康世军,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红岩与被执行人康世成、李朝绪、康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0780元,执行费27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世军陆续向本院交纳案款17709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李朝绪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22292元,共计199382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