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安普与马建峰、马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普,马建峰,马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517号原告:李安普,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马建峰,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马秋艳,女,回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李安普诉被告马建峰、马秋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建峰、马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马建峰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分。2016年12月29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马建峰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贵院,被告马建峰、马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被告马建峰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分,到期后本息一次付清。2015年6月18日,被告马建峰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到期后本息一次付清。2016年12月29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后未再支付,原告讨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马建峰、马秋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马建峰向原告借款30万元属实,理应偿还,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马建峰已偿还的10000元,双方未约定,应视为支付第一笔借款的利息,在计算利息时应予扣除。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秋艳与被告马建峰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马建峰、马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民事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建峰、马秋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安普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第二笔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马建峰、马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