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艳芳与班纪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芳,班纪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79号原告:张艳芳,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马场村九组。被告:班纪君,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马场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芳诉被告班纪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艳芳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