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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艳芳与班纪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芳,班纪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79号原告:张艳芳,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马场村九组。被告:班纪君,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马场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芳诉被告班纪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艳芳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