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爱华与张远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爱华,张远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严爱华,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张远炎,男,194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严爱华与被执行人张远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爱华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远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远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远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