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东外环东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富庆,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诉称,2016年10月,原告通过第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站(即taobao.com)购买了第一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宣传销售的奔驰A9款电动汽车一辆,价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原告因见其对企业产品的宣传和介绍为“新款大奔A9”“中国电动汽车行业领导者”“拥有国内先进汽车四大工艺生产线”“全国售后保障”,又经与网店客服连续数天多次沟通,决定购买该车。遂按客服指令打定金及货款至被告负责人孙富庆账户,并于2016年10月17日,原告收到第一被告发货,收货后发现该车辆与被告网上宣传严重不符,实际到货是众驰,而非奔驰A9款电动汽车;所发商品粗制滥造,配置也与介绍严重不符。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在网上销售过程中存在多种欺诈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被告应知第一被告利用其平台虚假宣传,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90000元;2、向原告赔偿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误工等费用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武城县,此案无论依据合同履行地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均没有管辖权,恳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张某某选择产品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被告送至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临路与北外环路口,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隶属于本院管辖。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州富庆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冰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