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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应昌、邓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昌,邓豪发,刘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96号申请人:徐应昌,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代理人:覃海光,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文捷,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豪发,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被申请人:刘迎春,女,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应昌与被申请人邓豪发、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应昌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豪发、刘迎春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徐应昌自愿以其自有的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的存款70000元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申请人徐应昌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的存款70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邓豪发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X号房产。(查封价值20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谢明光审判员  欧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