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一潮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一潮,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213号原告何一潮,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云燕,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世曾。委托代理人李婷婷,深圳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倩倩,深圳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一潮诉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一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一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9元,由原告何一潮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俊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