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善红与唐明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善红,唐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袁善红,男,1980年1月9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唐明香,女,1984年6月2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关于原告袁善红诉被告唐明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善红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袁善红与被执行人唐明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明香于2017年4月13日前赔偿申请人袁善红4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前(即旧历2017年12月30日前)赔偿袁善红6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即旧历2018年12月30日前)赔偿袁善红6000元。剩余的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袁善红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