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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668孙井才与高磊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才,高磊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井才,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高磊钦,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孙井才与被告高磊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井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有小额存款,已实施司法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