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文龙与曹新川、张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龙,曹新川,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文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新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曹文龙与曹新川、张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曹新川、张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曹新川位于荥阳市贾峪镇邢村洞林湖新田城小区G9幢2单元907号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董利杰审判员 张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