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2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益金与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金,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益金。被执行人:高志勇。本院在执行王益金与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志勇履行(2016)内0902第67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高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志勇在…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