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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俊等七人罚金刑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吴俊,陶涛,袁平平,彭健,史鹏程,吕志财,王朝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俊,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陶涛,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袁平平,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彭健,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史鹏程,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吕志财,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朝庭,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吴俊等七人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俊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陶涛应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袁平平应缴纳罚金40000元,被执行人彭健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史鹏程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吕志财应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王朝庭应缴纳罚金15000元。因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3425元。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俊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俊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中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