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林田与张燕飞、王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田,张燕飞,王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57号原告:张林田,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耀帮村**号。委托代理人:高矮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张燕飞,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后坡村。被告:王小彬,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林田与被告张燕飞、王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矮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绘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