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涂玲玲、李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玲玲,李晓芳,闵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81号申请人:涂玲玲,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威,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晓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闵建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玲玲与被申请人���晓芳、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玲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芳、闵建文价值112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玲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晓芳、闵建文银行存款1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涂玲玲及其担保人熊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10栋1单元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