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建设,史建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争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5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后,将其开设在本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的“沙巴克网络会所”更名为“沙巴克网咖”,又伙同袁某某、许某某等人(均在逃)在“沙巴克网咖”内放置退币形式的各色电游机共计28台(位),其中龙将机8台,龙虎机8台,毛毛虫机1台6机位,打鱼机1台6机位。被告人李某某与袁某某口头约定李某某以“沙巴克网咖”担保而占有电游室20%的股份。2016年10月9日1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从该场所内现场抓获利用赌博机参赌人员4人、赌场工作人员3人并查获28台(位)赌博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徐某某一起开车到了岳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打听被告人李某某开的游戏厅是否有违法的地方,当打听到被告人李某某开游戏厅肯定是要被抓的情况后,徐某某劝李某某去自首,李某某准备吃了饭下午去投案,但还没有吃饭,李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及赌博机照片、数据提取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的证言以及证人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祝某某、余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经审查全案证据,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证明,2016年10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开游戏厅肯定是要被抓的情况后,李某某准备吃了饭下午去投案,但还没有吃饭,李某某在岳阳楼区五里牌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确已在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06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缓刑一年六个月部分。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未缴纳部分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争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