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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成与被告刘云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成,刘云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67号原告:吴文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告:刘云桥,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原告吴文成与被告刘云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文成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云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那守信审 判 员  吴国发人民陪审员  薛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