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成与被告刘云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成,刘云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67号原告:吴文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告:刘云桥,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原告吴文成与被告刘云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文成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云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那守信审 判 员 吴国发人民陪审员 薛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微信公众号“”